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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4-27 17:08:11     作者:      来源:山西焦煤网      点击次数: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按月归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在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中心、管理部每月对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及时催缴,单位应当在接到催缴通知3日内到中心、管理部办理缴存手续。

当月未按时向中心、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对该单位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1‰的滞纳金进行处罚;逾期三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届时的贷款利率规定,加收贷款利息。

第十八条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确因经济效益较差,连续两年严重亏损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中心审核、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理,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交比例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书面报告,职代会或工会决议,上年财务报表。

(二)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办理,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书面报告,职代会或工会决议,上年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因下列情况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新增、补缴清册》及时进行补缴:

(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缓缴补缴的;

(四)其它需要补缴的。

第二十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免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住房公积金免缴的职工应当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免缴审批表》,并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中心、管理部应当设立托管账户,对下列情况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托管管理:

(一)单位已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二)劳务输出等人事关系长期挂靠人事代理机构的;

(三)中心、管理部确认的其他情况。 

住房公积金进行托管账户管理,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托管账户清册》,并提供职工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的封存:

(一)留职停薪;

(二)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

(三)因其它原因,单位停发其工资的。

单位在办理封存时,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通知书》,并提供个人终止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

职工恢复缴交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的启封手续,并填报《住房公积金启封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单位债务的第一清偿顺序优先偿还。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的服务对象列入有关成本费用。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年度,为公历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中心、管理部应对受托银行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及时予以复核确认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提取”是指职工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领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部分或全部余额的行为。“转移”特指因职工工作调动而进行的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单位并一次性结转账户余额的行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或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出本市,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山西焦煤内部单位之间调动或调出山西焦煤,且属同城调动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十二)山西焦煤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

第二十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有效期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这里的直系亲属,特指与职工(即署名的产权人)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包括职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不包括职工配偶的父母及其子女)。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过程中,需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相关人员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人员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等资料外,还应根据使用用途提供相应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职工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单位房改部门下达的购房缴款通知、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2、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建设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的购房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的房产销售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3、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的房产销售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0%以上的自投资金发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住房翻建是指需全部拆除重建或利用原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5、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房屋产权证、维修工程部门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40%以上的自投资金发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住房大修是指需牵动和拆换部份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一次费用在该住房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过程中,在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时,可以同时向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申请时效为支付首期资金之后至结清全额资金之前。

(二)职工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购买私人房屋(即二手房)后,可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契税缴税发票,以现金提取方式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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