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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17 11:36:27     作者:乔亚峰      来源:山西焦煤网      点击次数: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推进山西焦煤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山西焦煤制定下发了《山西焦煤集团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试行)》,明确了山西焦煤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要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政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规定》指出,山西焦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实施“山西焦煤——子分公司——基层矿厂”三级管控,山西焦煤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各子分公司是本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矿(厂、公司)是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上一级单位及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单位及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规定》强调,山西焦煤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山西焦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方针政策、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加强生态红线管控、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等。

《规定》同时对山西焦煤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指出在集团范围内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以及集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承担行业、专业及综合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推进、督导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全方位的生态环保工作进行管控,做到守土有责、分工协作,配合有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提供支持和保障,共同推动山西焦煤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编辑:张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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